张老先生与张先生系父子。2006年,张老先生因没有购房资格故以张先生的名义在通州购买了一套房产,张老先生出的首付款并支付银行贷款。房子买下之后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张老先生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入住到今。
张老先生想着双方是父子,百年之后自己的所有财产也都是张先生的,所以一直没有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到了2016年,张老先生要求过户时,张先生却以其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了。
双方协商无果,张老先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并请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
【双方诉争理由】
张老先生诉称其与张先生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应是真实有效的。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但是首付款及银行贷款都是自己支付的,有支付票据予以证明,且房屋由自己装修并一直居住到今,故能证明其和张先生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张先生则称,其和父亲之间根本没有借名买房协议,父亲付首付款及银行贷款是为了帮其买房,因为张老先生没有地方住,故让其一直住在该房,且房子确实登记在自己名下。而且房子是在其结婚期间购买,属于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将其妻子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判决】
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李松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张老先生购房款票据、产权证书以及装修票据等原始凭证,并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予以佐证,而张先生对其主张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有效的证明。
最终,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可了张老先生的主张,认为双方之间的借名合同是客观存在的,张先生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张老先生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双方系父子,关系特殊,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纵观本案,虽然房子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是由张老先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由张老先生支付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由张老先生装修并一直入住至今。这一系列的事实可以有效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关系,至于张先生称法院没有追加其妻子为共同被告,因本案是张老先生与张先生的合同纠纷,合同具有相对性,且购房时间和产权登记时间均在张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本案主要审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关系,而不是就张先生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买卖的纠纷,故不需要将张先生的妻子追加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