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的《羊城晚报》曾报道了这样一件“小事”:只因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晚了一个多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被法院判决违法。法院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据法院介绍,这是广州审理的首宗公民对行政机关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事件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公民认为政府部门的行为存在问题,于是提起诉讼;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判决政府部门违法——这样的结果,体现了法治中国前进的脚步。这样的新闻,与时代的节拍相吻合。
但如果“较较真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就已经开始施行。五年之后,广东的这样一件“小事”才因为“首宗”而成为“新闻”,是不是也说明了某些层面的某些滞后?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当中,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样的改革方向,正是针对了现实存在的问题。可以想象的是,当地方政府部门对基层审判权、检察权有意或者无意的干扰越来越少,当司法机关更加独立、更加公正,人们就会对“民告官胜诉”的报道习以为常,上述的事件就会失去新鲜感。
群众利益无小事,从信息公开到市政规划、城中村改造、拆迁征地,地方政府的每一个小小决策、小小举动,对于牵涉其中的人来说,都可能是关系到生活走向的大事。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当行政决策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只有不走捷径,严格守法,才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才能树立起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赢得群众的信任与良好的口碑。
一方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为每一个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畅通、更高效的渠道,另一方面,司法改革也将会对地方政府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
比如说,去年8月《人民日报》曾报道某基层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与一家企业签订了承诺函,承诺“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可以想象的是,今后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将会更加自觉地参照《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决策、承诺的合法性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困难多多,绝大多数时候决策者与工作人员仅仅是想尽快把事情办好,比如尽快把地方经济发展起来、尽快让城镇面貌焕然一新。当急于求成的心态遇到法律瓶颈,就很可能会产生“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想法。而司法改革就像是一支“镇静剂”,时刻提醒着地方政府:无论初衷多么良好、蓝图多么诱人,都必须沿着法制的道路行进,坚守程序的正义。
与此同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当中还提出要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建设法治政府”与司法改革相互呼应,必将让“法治中国”的进程快马加鞭。
本报评论员 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