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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溧阳公证处未经审核出具假证 |公证|公证处|假证
[ 编辑:admincn | 时间:2014-11-10 19:09:40 | 浏览:次 | 来源: | 作者: ]
“真实合法”是公证机构的命脉,溧阳公证处却未经核实就匆忙办理公证。(新华网记者 苏华摄)
“真实合法”是公证机构的命脉,溧阳公证处却未经核实就匆忙办理公证。

  新华网南京11月8日电(记者 苏华)“真实合法”是公证机构的命脉!但2008年5月4日,江苏省溧阳市公证处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为申请人杨某赠与马某一套住房做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昨天上午,溧阳市司法局副局长沈卫东告诉新华网记者,公证处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溧阳市公证处在工作中确实存有“疏忽”之处。对此,有市民提出了质疑,“既然承认工作中存在疏忽,那么溧阳市公证处和溧阳市司法局为什么不自己来纠正错误?为什么还在等待法院的处理结果?”

  公证处未经审核匆忙办证

  “公证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没有调查清楚怎么就能匆忙下结论。”2012年5月,吴某发现属于她和前夫杨某的共同财产的溧阳市城中花园某室的住房,却被杨某私下赠与了马某。吴某认为,公证处未尽到审查义务,要求溧阳市公证处撤销该公证书。

  吴某与前夫杨某系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5年协议离婚。上述房产系两人共有,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产等两人的儿子成年后再做处分,2011年其子成年,吴某与杨某协商将上述房子过户到其子名下。2012年9月马某起诉杨某与其子,要求兑现公证书上公证的所赠与的房产,经过一审、二审,马某均败诉。

  据了解,马某与杨某系再婚夫妻,双方在办理溧阳市城中花园某室的住房公证的时候,马某应该问清楚杨某对此处房产是否有所有权,是否与前妻共有,因为该房产证显示该房屋是在杨某与吴某结婚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杨某和前妻吴某的离婚协议上,也未对此房产进行约定和处分。

  公证申请人承认提供“假材料”

  据介绍,“房产证和离婚协议书马某是看到的,且很清楚里面的内容,因为这些材料是两人提交给公证处的”。所以,马某应该问清楚或者心里本就明白该房产可能并不是杨某一个人所有,应该是与吴某共同所有的,所以才要求杨某写了赠与合同,否则直接要求杨某到房管局过户即可,不必多此一举,签订什么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据杨某本人承认,他已经主动到公证处坦承当初确实提供了假材料,且一再强调当时的房子是与吴某共有,自己并没有处分权,现在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溧阳市公证处对此并未做出任何反应,于法于理均不妥。

  “公证处应该对自己出具公证书的真实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果不承担责任,岂不是可以肆无忌惮地出假证。”新华网记者了解到,虽然当初是杨某提供了虚假证明,隐瞒了真实情况,但对于房产这类的不动产,溧阳市公证处只要去房管部门稍微核实一下就能调查清楚房屋所有权人。

  依据《公证程序法》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应该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对此,溧阳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显然没有这么做,由于以上疏忽导致出具了该份错误的公证书,公证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局:是否撤销公证要看法院处理结果

  根据溧阳市人民法院(2012)溧民初字第0679号判决书显示:坐落于溧阳市溧城镇城中花园某室的房屋系被告杨某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与吴某在2005年9月28日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第二条中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并不能证明双方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财产进行分割,故涉案房屋仍为被告杨某与吴某的共同财产,被告杨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原告马某,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另赠与公证询问笔录的材料也显示了法律的规定,如赠与财产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履行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才能生效。

  相关律师告诉记者,以上说明溧阳市公证处出具的赠与公证书是无效的,理应撤除。

  11月6日上午,新华网记者来到溧阳市公证处,迎面看到了墙上的巨幅的蓝底白字标识牌,在“中国公证”四个大字上方还印有一个金黄色的华表和天平标识。

  溧阳市司法局副局长沈卫东告诉新华网记者,公证处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溧阳市公证处在工作中的确存在疏忽。沈卫东告认为,溧阳市公证出具给吴某的复查决定书中所说的“终止处理”有两种含义:不是要撤销公证书,也不是不要撤销公证书。沈卫东说,“我们希望法院来处理,然后根据法院的处理结果来决定撤与不撤。”

  市民质疑:既然错了,为何不主动纠正

  据相关律师介绍,吴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撤销该文书,与马某、杨某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重叠,系两个法律关系,马某走民事诉讼途径,内容是要求兑现赠与的内容,而吴某是要求撤销文书,律师认为两者互不干扰。

  该律师表示,吴某申请撤销的公证文书,已经在马某与杨某的一审、二审中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马某再次向杨某提起诉讼,都不能改变之前一审、二审判决书的效力。所以,该份公证文书侵害到吴某的利益是事实,吴某有权要求撤销。

  “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前应通过‘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材料进行核实。”之前,溧阳市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不进行核实就匆忙办证,现在公证申请人自己承认造假,溧阳市司法局也认为其工作上存在疏忽之处。

  “既然承认工作中存在疏忽,那么溧阳市司法局为什么不主动纠正错误?溧阳市公证处撤销未经核实的‘假公证书’就真的那么难吗?溧阳市公证处自己办的错误公证为什么自己不去撤销,为什么还在等待法院的处理结果?难道溧阳市司法局和溧阳市公证处有什么难言之隐吗?”有市民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全国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和地方机关有关部门正在认真对照党章、对照廉政准则、对照先进典型、对照群众期盼,查摆在“四风”上的问题和“短板”,希望溧阳市公证处和溧阳市司法局“立行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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