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小贩街头冲突
“海珠城管与女小贩冲突”追踪
新快报记者 李海强 郭海燕
今年3月6日,广州海珠区发生一起城管与小贩的冲突纠纷。女小贩李某燕的两岁女儿花花(化名)不仅被冲突的一幕吓哭了,事后还与母亲被警方羁押长达22小时30分钟。一审状告城管和公安败诉后,不甘心的李某燕在二审终于赢得其合理诉求。
广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判决认为,海珠区公安分局将未成年人花花与其母亲一起羁押,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酌情应赔偿花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起因:劝阻“走鬼”起冲突
2013年3月6日下午,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占道乱摆卖行为进行巡查整治,巡查至广州大道南客村立交人行道时,发现李某燕携带不满两周岁的幼女花花正在占道摆卖番石榴。
城管工作人员在劝导其改正违法摆卖行为过程中,李某燕情绪激动,拿起一个番石榴砸向城管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城管工作人员冲向李某燕,并扭李某燕手臂,按住李某燕脖子,将其与手推车上的水果刀、铁秤等危险物品隔离开。
后因李某燕脚踢城管工作人员并撕扯其制服,城管工作人员将李某燕控制住后报警。其间导致大量群众的围观。海珠区公安分局接警派民警黄某勤及治安员伍某刚到场处理。
处理:大人小孩同被羁押
海珠警方表示,民警因驾驶警车前往事发地点,并身着警服,已足以表明身份,故并未向原告出示工作证。此外,因现场人员聚集较多,故向现场群众以及城管询问基本情况后,认为原告李某燕有阻碍执法的行为,故对其实行口头传唤,遭到其拒绝,后实施强制传唤措施,对李某燕绑上约束带。
但民警遭到李某燕丈夫的阻碍,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增派警力将其制服,并将李某燕夫妇及其随行的女儿花花一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因而,未在现场对李某燕进行讯问。
据悉,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李某燕与城管达成了和解,互相表达了歉意,警方对案件处理完结。不过,警方在强制传唤的24小时内,将大人小孩一并收押于警方留置室。
一审法院
顺带羁留只为照顾小孩
3月25日,李某燕和花花以两原告身份,状告海珠区公安分局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为由,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及向两原告赔偿交通费30元、误工费200元、精神抚慰金共计8万元。
6月21日,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海珠区对原告李某燕采取的传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并驳回原告李某燕和花花的诉讼请求。
对于花花被顺带羁留一事,海珠法院认为:花花尚未年满两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无法自理,而李某燕在讯问笔录中亦表示在广州无其他亲属代为照顾女儿,故被告将花花一并带回派出所只是基于其需父母照顾的因素,而非传唤,在此期间被告的警员亦对花花作了必要的照料。
宣判后,李某燕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做法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该院予以确认。对于本案中花花被羁押的焦点,二审则对一审进行纠正,确认海珠区公安分局行为违规。
二审查明,李某燕2013年3月6日17时开始接受传唤,2013年3月7日15时30分结束传唤,讯问查证时间为22小时30分钟。警方将花花带回派出所后,将花花与李某燕一起安置在羁押场所。
花花年龄幼小,其父母均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广州又无其他亲属暂时照顾花花,故警方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将花花与其父母一并带回派出所安置,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但是,警方将花花带回派出所后,将其与李某燕一起安置在羁押场所长达22小时30分钟,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给花花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上诉人赔偿花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