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11月12日电(记者 庞革平) 记者从广西民政厅获悉,广西民政厅、财政厅近日发出通知,提高广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3年10月1日起,广西将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比例为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
此次调整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原标题:广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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