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有赖资源税推行
章轲
摘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杨富强(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
大范围雾霾、严重水污染、令人忧虑的土壤污染……多年来,我国虽然在环境保护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但环境质量“局部有所好转,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仍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 究其根源,原先的发展模式是拼资源、拼环境的结果,是不可能持续发展的。
我国的环境和资源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约束条件,也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平衡协调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制,这种制度体制包括法律、政策法规、管理体系、市场和价格的制度和体系等。首先在法律上要修改《环境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气候变化法》。
当前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环境法》和《大气法》的修改中,使法律起到应有的作用,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制度的论述,会促进目前在《环境法》和《大气法》修改中一些争论不休问题的解决,如加大惩罚力度和公众参与的问题等。
资源属于国家统一管理,必须要有偿利用,充分体现资源的价值并防止开采者滥采滥用浪费资源。为此,有必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目前在新疆和山西进行的煤炭资源税的试点,从试点的情况来看,资源税的推行是迫切和有效的。财政部在尽快建立资源税的同时取消其他不合理的赋税和费用,减少资源开采企业的负担,也使有效的资源税和其他的合理税种能够落到实处,改变企业的开采方式和行为。
而一些稀土资源和稀少资源的开采必须要有严格的产权,没有产权证的单位一律不准从事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这些稀土资源的用途要受到国家的统一调控,应建立各级用途管制机构,防止宝贵的资源过早地消耗殆尽。
生态红线是限制开发利用的“高压线”、维护生态平衡的“安全线”,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
但目前,我国生态安全状况处在生态安全线以下,生态赤字大,生态欠账多,生态问题十分突出,生态脆弱地区总面积已达国土面积的60%以上,生态状况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为此,高层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在生态优先的区域划分中,要严格禁止任何污染企业的进入。由于为了保护环境,如水源、资源和生物保护等,使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缓慢,政府的补贴和资助是十分重要的。经济发达的地区要补偿环境优先的区域,东部地区应该帮助西部地区的发展。有了生态补偿制度,全国的经济才能够平稳、综合和均衡地发展。
目前在环境监管中,重视事前监管,放松事中监管和缺乏事后监管。如在项目的审批中要有环评的要求,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环评中提出的问题却往往没有落实,有的地方环保监管部门甚至放弃职责或与污染企业同流合污,利用行政的手段保护污染的企业。
另外,在监管部门中采用行政的手段多,缺乏市场的手段。如监管部门要求污染企业闭门整顿,但没有实质上的资金惩罚等,往往使整顿的办法流于形式。
环保部门在各区域的办公室职能必须得到加强。因为有些环境污染的危害是跨区域的,如大气污染、雾霾、水污染等都带有区域性,必须加强区域的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惩罚力度。省级环保部门要对县级环保部门进行直管,减少和摆脱当地政府对县环境监管机构的任命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