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本文原载于《文史博览》,2012年第1期
在13世纪的英格兰,死刑适用于除报复伤害和轻微盗窃之外的所有重罪,其中许多犯罪都具有宗教性质。在中世纪的欧洲,被判处死刑的人一般会被剥皮、钉在尖桩上、喂昆虫或野兽、沉水、石击、勒死、钉十字架、肢解、水煮、焚烧、饿死和当做炮灰。
当时,绞刑是最流行的死刑执行方式。在亨利八世统治的38年里,共有78000起死刑被以绞死的方式执行。在那时,绞刑通常就意味着勒死。罪犯通过几种办法可以避免被处死: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可以通过恳求“牧师的特权”而获得免除死刑。后来,这一特权被逐步扩大。在某些情况下,罪犯可以要求被流放或者被送去做船奴。在大约1660-1850年间,一些死刑判决有时被减为流放。
如果这些方法都不成,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可以希冀奇迹的出现。在法国,在国王经过时不能处死任何人;如果刽子手很笨拙未能完成其工作,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也可能被释放;一个妩媚的女死刑犯也可以得到围观者中某一仰慕者的救命求婚而被免除死刑。
有时,这种求婚来自刽子手本人。1638年,一个来自法国昂热的18岁漂亮女孩被送上了绞刑架。在通往绞刑架的梯子上,刽子手要求与其结婚。出乎每一个人的预料,这个女孩拒绝了。她说她不能承受这样一种婚约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