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决维护中国钓鱼诸岛主权”研讨会上的发言之一(节选)
刘楠来
对《美日安保条约》应该进行很好的研究,要对这个条约当时签定的背景、制定条约的讨论情况以及条约文本,进行很好的分析,有个把握。特别是,安保条约的第五条怎么规定的,限定的范围有多大、设立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怎么样的,从我们搞法学的角度需要比较仔细地进行研究。不是有了安保条约,他就一定会按照这个条约出手攻击,事情并不是字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
由于安保条约涉及使用武力问题,一般来说,缔结方都会持非常慎重的态度。使用武力不是一般的外交行动。使用武力,国家将处于战争状态,这在国际上来说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对国内也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按照美国《宪法》,一般来说美国如果使用武力的话,都要通过总统和参议院共同决定。在实践当中也存在不经过国会使用武力的情况。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是要通过参议院来决定的。这类问题需要把各个有关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我看到报纸上引用条约中说的“宣誓”,这个中文文本翻译可能是错的。应该是对外“宣告”,而不是发誓的“誓”。我们的报纸可能是用错了,应该是“宣告”。这是双方对外的一个表态,表示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如果受到攻击要进行共同防御。美国将琉球群岛跟钓鱼岛一起交给日本,中国一直是坚决反对的。如果日本以钓鱼岛受到外来攻击,援引第五条。那么如果使用第五条,他们双方的义务到底是什么?第五条说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但是在什么情况下?美日到底是什么样的义务?他现在只是讲采取行动对付共同危险。英文文本用的是“WOULD”,而未用“SHOULD”。虽然两者都是法律义务,但程度不同。“SHOULD”表示应当、必须采取共同行动;“WOULD”表示一种意愿,将会做什么。所以至少从美国方面来讲,可能是给自己留下一些后路,不一定采取行动。但是从日本来说估计在制定安保条约时是希望美国帮他,但是美国留了一手。没有用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可以做不同解释。尽管都在说第五条,但是真正在适用第五条时,他一定会仔细斟酌第五条。这就要看整个美日关系、中美关系各方面因素,他衡量后决定采取什么态度。所以从这个情况来看,对美国新闻发言人的讲话,我们不能置之不理,但也没有说得那么严重。在钓鱼岛问题上发生武力冲突了,美国就一定会出手帮助日本。恐怕也不一定是这么个情况。
另外还有一个条件,即依照“本国宪法规定和手续”。就是美国方面要想出动武力,也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全盘考虑。在钓鱼岛使用武力,要按照《宪法》规定,履行手续,通过参议院决定。参议院会不会同意美国跟中国有武力冲突,这也是一个变数。从现在中美总的关系来看,至少目前为止还看不到美国想跟中国兵戎相见,恐怕还不至于到这种程度。所以综合起来看,我觉得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援引美日安保条约,帮助日本对付中国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在国际法原则立场上,我们对这个问题应当有个反应。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本来日本侵占钓鱼岛就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美国应当遵守国际法。至少在这个问题上中日是有争端的,美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声明过不采取立场。他明确表过态的。所以你不能在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上站在日本一方,否则与美国的正式表态是不一致的。这一点我们应当给美国方面提出来。现在美宣称要把钓鱼岛争端放在安保条约下面,这跟你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不符合的,这也要严肃提出来。(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刘楠来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高级研究员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国际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