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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野记
陈希同贪腐档案
[ 编辑:admincn | 时间:2013-12-01 02:18:48 | 浏览:次 | 来源: | 作者: ]

  中纪委处理情况: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7年8月29日作出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检察机关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陈希同的问题继续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侵吞大量贵重物品;腐化堕落,大量挥霍公款;利用职权支持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经商,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对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负有重大责任。陈希同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纪委决定并经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

  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中纪委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审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陈希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394条、第382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69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希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7年9月1日到2013年8月31日止。2、在赠物予以没收,收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复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陈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希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不按照国家规定交公,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违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两座豪华别墅,并在其中吃住享乐,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均应依法惩处。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及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希同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6次会议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8月20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 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69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 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 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 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查办陈希同案件大事记:

  1995年4月,陈希同因王宝森案件引咎辞职。

  1995年9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做出决定,将陈希同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保留党籍以观后效。对其经济问题,继续进行审查。

  1997年8月29日,中纪委决定并报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

  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 6 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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