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75岁的盛某是一名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的退休研究员,应聘回国后,因申领驾照被拒,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诉至法院。一审被判败诉后,盛某提出上诉。
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盛某年龄超限,驳回其上诉请求。
原告称具有54年驾驶历史
去年10月31日,盛某持境外驾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经审验认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盛某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的年龄已超过70岁,故未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为此,盛某起诉称,其具有54年驾驶历史,包括25年在美国驾驶经历,现拥有10年期美国纽约州有效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车辆管理所为其办理中国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以年龄超限驳回起诉
庭审中,车辆管理所表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盛某申请换领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时,其年龄已经超过规定的年龄条件。为此,车辆管理所不予受理盛某的申请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盛某的诉讼请求。盛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不仅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的年龄限制条件。
本案中,盛某不符合年龄条件,故车辆管理所决定不予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盛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