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慈云寺桥、朝阳公园、101中学门口等多处地点成为一犯罪团伙实施抢劫的地点,该团伙4名成员主要利用甩棍等工具将被害人轻伤,3年内共实施抢劫11起。今天上午,4名被告人在朝阳法院受审。
上午9时40分许,四名被告人进入法庭,在法官核实信息时,李某声音洪亮,称自己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涉嫌抢劫罪。”
检方指控,李某于2009年7月24日晚进入朝阳区南三里屯泰岳豪庭某室内,窃取被害人苹果牌A127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护照等物。
李某、伍某伙同他人于2012年在海淀区金沟河胡同,将被害人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副驾驶座旁的玻璃砸碎,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朱某、王某于2012年12月在朝阳区慈云寺桥东北角辅路,持甩棍将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劫取其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一百七十元、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一台及身份证等物。
此外,检方还指控了被告人在颐和园公园附近、上地东北旺路等地的犯罪事实。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包括黑色毛线帽、口罩及甩棍。
对于公诉人指证的抢劫事实,其中三名被告人表示没有意见。
“我有意见。”针对公证人指证的第七起、第八起抢劫事件,被告人伍某称,“我没有伙同他人一起抢,我在开车。”伍某认为自己算是其他三名被告人的同伙,但自己并没参与抢劫和盗窃,“抢的时候我不在现场,他们抢的时候我开车走了,抢完他们打电话我再回去接他们。”
面对法官的询问,伍某说一开始知道他们去抢劫,只是自己不太愿意参与,“但是跟他们熟了,他们叫我我也就没好意思不去。”他说,同伙抢劫完后给自己分了钱和一部诺基亚手机。
伍某的辩护人认为其应当被认定是从犯,他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伍某老家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辩护人称该份证明是居委会证实伍某平时表现良好以及其是中共党员的身份。
李某称自己全部认罪,但要检举揭发。该团伙中年纪最小的朱某自称曾是我爱我家的员工,他说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我小时候母亲去世,从小缺少父母的管教。”朱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在法庭为自己辩护阶段,王某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说声“对不起”。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