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邵铭 佛山亿万富豪区某华被控雇凶杀情敌案,经过一审、重审、二审、再审,先后被判无罪、有期徒刑6年,最后省高院提审,终审判决无罪。昨日,南都记者获悉,佛山中院决定:向区某华赔偿28万余元,并以口头方式向区某华赔礼道歉。
今年8月12月,区某华向佛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165万多元,认为被错误关押1190天,人格尊严和个人名誉受创,并要求佛山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南方都市报澄清案件事实,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佛山中院经审查认为,区某华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187天,并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该院应予相应赔偿并赔礼道歉。其中,国家赔偿金为2012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82.35元乘以其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数,即216449.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决定为65000元。
佛山中院驳回了区某华其他赔偿请求。
案情回顾
妻子有外遇 雇凶教训情敌
区某华是佛山市南海区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其身家已有数亿。被害人叶某曾为佛山市城区公安分局民警,辞职后在佛山市区经营一家叫“夜色风华”的娱乐场所。
据禅城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区某华得知妻子与叶某有婚外情,与其弟区润文商议找人报复叶某。两人约见了朱志勤密谋报复。2006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在朱志勤指使下,李勇等人在禅城区福宁路持刀追砍叶某,但被叶逃脱,叶某受轻微伤。同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李勇等人再次持刀围砍叶某,致其死亡。
该案破获后,区润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李勇等分别被判无期及有期徒刑。
而区某华在侦查阶段就被另案处理。2008年禅城法院一审判决,第一次对叶某实施故意伤害时,叶某受伤轻微,故区某华该次伤害不构成犯罪。之后区某华曾要求区润文等不要再“教训”叶某。至此,区某华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已终止。叶某第二次被伤害致死,均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与区某华有关联。遂判区某华无罪。
检察院抗诉,佛山中院二审认定区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区某华提出申诉,2012年12月省高院提审后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告原审上诉人区某华无罪,判决为终审判决。
区某华案一波三折
2006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区某华被刑拘,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2008年5月19日,禅城法院一审判决区某华无罪;
2008年10月23日,经禅城检察院抗诉,佛山中院撤销前判,发回禅城法院重审;
2009年1月22日,禅城法院判决,再次认定区某华无罪;检察院再次抗诉;
2009年7月15日,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区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8月14日,在区某华申诉后,佛山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
2010年9月3日,在区某华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后,高院指令佛山中院再审;
2010年12月2日,佛山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1年4月15日,在区某华再向高院申诉后,高院决定提审该案;
2011年4月20日,区某华服刑所在地的肇庆中院裁定,为其减刑二年九个月;
2012年7月30日,区某华刑满释放,实际执行刑期三年三个月;
2012年12月18日,广东省高院在提审后,认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不足,宣告区某无罪;
2013年8月12日,区某华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佛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